非法集资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公开宣传或者利用他人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1、用“不到全国”或“一地(地区)一人”的名义。 就是一个人用自己的钱,用来干啥?投资一个项目,投资个几千万的项目?所以你可以看下那些网站或者一些理财 APP、理财产品官网等,这基本就可以判断出那个企业、项目是否在他那里经营了,他们可能从来没有过融资模式,只是简单粗暴地吸收资金(这不算欺诈),这个事不说了。 2、承诺高额回报,但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 如果有人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就一定要提高警惕。这个我个人认为就是变相集资,以高利息为诱饵,以虚假注册为目的。这种情况下是存在犯罪嫌疑了。如果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那么就很难查处。这里涉及到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这一问题,因为这涉及到行为人是否具备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建房基本资格这一问题。 3、编造虚假项目,编造虚假集资理由。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旗号,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有的以“消费返利”“理财”等名义迷惑社会公众,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则直接用虚构的项目实施诈骗。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 MSN等即时通讯工具(即网络传销)或利用手机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即通讯工具传销)等新型传播方式进行传播集资诈骗信息。有的还利用电子商务等新技术编造假项目骗取投资意向。这些项目投资往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诱惑力,极易让人上当受骗。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主要有以下几种:向单位或个人内部吸收资金;以委托理财名义吸收资金;以“返本”“售后返息”等名义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以境外投资、海外股权、外汇交易等名义吸收资金;借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吸收资金;通过投资互助社形式吸收资金等。这些都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分子利用这类资金为幌子,公开宣传,招揽老年群众参与传销;采取传销手法变相进行传销活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为诱饵;以虚假项目或者资金支出骗取资金;以发展会员或者加盟等方式吸收资金;以组织考察等方式招揽会员或者加盟;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5、利用亲情诱骗。 这是非法集资最常见的伎俩,利用亲情诱骗。有的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最终因无法偿还前期投入资金而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