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学讲师,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小案例。一个学生在上课期间不慎从楼梯摔落,导致右手骨折。但是,学校并没有因为他是学生而给他办理工伤保险,所以,这个学生在学校受到一定的处罚。所以,老师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让他在出院之后继续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也是一个错误!老师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给同学们一些警示,希望大家能够理解错误!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作为学生期间应当注意问题:应当如何正确履行义务?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7年1月7日下午,原告高一学生王某,在高一四班的楼梯处不小心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五指骨骨折,尺骨骨折。后经学校及医院治疗后,王某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出院后,王某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2017年11月26日高一学生王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工贸公司支付工资及护理费等。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生活期间或者休息期间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被告某工贸公司在学生王某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未给王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应当如何履行义务 什么是义务?所谓义务,就是负有对他人义务的人的义务。《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法律对民事主体提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规范要求,使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有法可依,在履行义务的时候有章可循。”我们知道《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义务”。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民法典》在履行义务方面更加具体和明确。下面我就简单地和大家说说作为学生时应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 三、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 如果是在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还在上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受到人身损害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造成学生死亡结果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那么就要按照相应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学们一定要记住这一点!因为一旦触犯法律不仅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罚还会对自己今后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