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股东之间达成交易的协议,而非买卖交易的协议。因此,要约人需要通知上市公司并将股份交付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约人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直接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要约。要约人也可以对自己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发起要约。 (一)发出要约 发出要约是指向每一个拥有一股股份的股东发出的,他(她)要用自己的语言对所要接受的内容作出声明并承诺履行义务之行为;该等行为应符合法定义务和要件。证券市场上绝大多数股份的所有权是属于中国A股市场投资者中的绝大多数人的。从法律意义上讲,这部分中国A股投资者应该属于中国A股市场中的投资者或证券公司的股东。但如果中国A股发行方和接受收购方所拥有的股份存在差异的话,那么就应该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证券法》第149条针对中国A股市场在发行、收购、上市、交易等各个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自发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自申请文件提交之日起六十日内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这就是中国A股市场在发行过程中与境外市场在发行阶段存在较大差异的根本原因。 (二)提交要约书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约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后,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证券要约书”或“投资者承诺书”“证券要约书”由证券交易所对提交申请登记日期作出规定的登记或其他确认后予以签发。对需要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要约股份,证券机构应将投资者所持要约股份的情况和有关凭证、文件等办理登记手续后予以签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登记托管手续或其他确认后至股份办理登记手续前不得转让;股份办理登记手续后至股份办理登记手续前不得转让。 (三)办理登记手续 要约人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最后一次公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份登记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公司,为有权办理股份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在受理非国有股东的股份登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办结股份登记手续。如果有特殊情况,上市公司必须提出申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得收取费用。 (四)发出公告和披露要约书 上市公司发出要约,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票交割手续。提交变更登记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拒绝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因上市公司原因未能按时办理变更登记且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拒绝办理;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因交易各方原因未能按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的,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发生的变动情况予以公告。在完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后,该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要约人拟继续执行或撤销买卖决定等信息。不能以该等信息为唯一依据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或者撤销买卖决定前发生变动(例如因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合同终止规定、有关股东要求撤销交易的原因发生变化、其他未确定有变更登记情形)或买卖决定内容变更后继续履行买卖协议而产生相关影响的投资者应当自行公告。 (五)解除和终止要约人的关系 解除要约人与终止要约人是法律关系,只有在双方同时被确认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导致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要约人。解除合同通知和终止合同通知的内容应当一致,因此,在上市公司发出解除要约通知之前,要约人就已经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除了该要约。根据《证券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存在明显的过错情况下,上市公司发出终止之诉时可自行终止对股东的约束力。由于上市公司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过错,因此终止之诉可自动终止合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