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开工日期,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分为施工单位进场开工日期、施工单位进场验收日期等。开工日期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项目能否按时完成。施工单位进场开工日期一般是在施工单位进场后的5天内确认开工日期。施工单位进场开工日期是在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确认开工日期,也就是施工单位进场后到竣工验收备案之日为开工日期。如果施工单位进场以后,施工单位仍未确定开工日期或施工单位进场验收时间与工程所在地施工单位开工时间不一致时,施工单位可将开工日期与施工单位进场验收日期相对应。 1、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5天内确认开工日期。 根据《建筑法》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提交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之日起15日内,将开工日期提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5天内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如:编制工程技术措施计划、确定施工顺序),并将有关材料和设备备齐后报送监理人进行现场验收(开工验收程序包括:现场验收与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未及时确认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建设单位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后发承包方仍未完成建设项目而停工的责任承担问题;停工期间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停工期间造成材料设备供应不足或临时停产损失问题;停工期间造成费用增加后无法完成建设项目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与停工期间造成建设单位损失之间的责任问题等等。 2、施工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7天内向业主递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施工单位的开工证明,否则视为无开工的必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验收。”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将经审查合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交给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书面验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前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对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控制。而施工单位递交验收备案表并不一定意味着施工单位将立即开始施工工程。如果施工单位不向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将导致完工的施工项目无法交付使用甚至出现质量问题。 3、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开工的,不得向业主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监理单位审核、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应当向当事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移交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发包备案手续。没有完成规定期限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由于开工项目是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建设施工申请后开工建设;工程开工后如果还不能完成交付使用条件而不能进行施工的部分工程则属于“逾期开工”或“逾期交付”行为。 4、因天气变冷或工程开工不能及时完成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向业主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延期施工的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的期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一个月期限内未申请延期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继续施工。因不可抗力无法施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已经延误的部分、合理期限内未完成工程进度款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履行工期顺延义务之后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建筑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申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索赔通知,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交条件不具备或者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材料,但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可以另行安排工期的除外。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不能按时竣工,对于已经使用了一年以上的施工单位而言,工程价款可以适用合同约定提前支付相关费用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