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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村里一直压征地补偿款不发放)

2024-08-10 13:20:18 娱乐生活 bianji01

 

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

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是不合理的事情,大家可以先咨询下原因,如果是一直压着不发放,是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投诉的,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也有可能是土地补偿款还没下来,问清楚原由了再决定要不要投诉哦!

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由全体村民决定分配的,如果村委不发放补偿款的,村民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村里迟迟不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首先,广大农村居民要知道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应当及时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且其依法应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也就是说无论村里怎么开会怎么拖延,关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问题,也必须遵循一个原则: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村委会以“村务繁忙”等借口,拖延发放补偿,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经查证确有无故拖延、截留补偿款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其次,法律赋予了农村居民明确的救济渠道。如果主管部门选择不作为,拆迁户可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实践中,这是非常重要的维权方式之一。如果村委会成员存在私分、挪用、长期拖延发放征地补偿费的情形,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村民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报案,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款是发给村里还是个人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然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程序决定怎么分配。

村里一直压征地补偿款不发放

法律主观:

农村征地补偿款 中的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民, 土地补偿费 则发放给村 集体经济组织 。《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客观:

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农村征地补偿问题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农村土地补偿款不公平,应该找哪个部门

农村土地补偿款不公平,应该找哪个部门

看农村土地征收进行到了哪一步了,进度不一样救济的方式和部门就不一样。

1、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此时你有提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你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有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又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后者应当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你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批准征收补偿方案的上一级部门,受理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

农村土地补偿款了,请问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说不能享有农村土地补偿款了,请问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等应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如果有证据证实,土地补偿费用确实被贪污,农民可以向检察院直接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追究村干部的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可以向上级人民 *** 反映,要求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审计,以确定村干部是否有贪污行为。

或者向纪检部门投诉。

军人在服役期间农村土地补偿款未分发朝哪个部门救助

农村土地补偿是直接打在你们家的那张卡中,除非卡被其他人拿走或者是原来办卡的时候不是由你们去办理的卡。如果有这种情况,直接去县一级信访办,这个是重大的违规案件。

农村土地补偿款纠纷时限几年?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7 号 )规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 ***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农村土地补偿款亲表弟能继承吗

1、表兄弟不是法定的继承人范围。表弟无权继承表哥的遗产(包括土地补偿款等)。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分为二个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个人顺序之外的人,都不是法定法定继承人。

3、在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农村土地补偿款纠纷要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土地补偿款由村里开会(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委会)决定。发生纠纷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提醒一点,分不分法院管,分多分少村里自主决定,法院不管。这就是村自治的地方。

农村土地继承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吗

查了好几个案例,大致的说法如下:

农村土地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农村土地,属于小组集体所有,不是其个人财产,所以,死者死亡后,其承包的土地不是遗产,遗产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也就是说农村土地不可以继承,继承的只是上面的附着物,其亲属可以继续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或宅基地的使用是以户为单位并经过法宝程序进行承包或者使用,承包户或者使用宅基地的户不存在后,该承包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也归于终止,原承包土地或者宅基地归于小组。如果承包户只有其一个人,其死亡后该户不存在,土地也归于小组,村集体有权利处置土地补偿款;如果该户有多人,家庭成员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对方仍旧存在,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使用土地,也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

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如果在一个户口本上,就有权获得补偿。分家另过就没权利获得这块土地的补偿款了,但可以获得这块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占用农村土地每亩地能得到多少土地补偿款?

各地土地基准价是不一样的,需要到当地土地部门去咨询你们镇或乡区的土地基准价

征地补偿款挪用应告哪个部门

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民对补偿有疑义的可向征地实施部门提出要求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部分条款如下,如需全文请百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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