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判断商品是否过度包装
判断商品是否存在过度包装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通过观察包装外观、了解商品用途和功能、查看商品标签和说明、用手触摸和感受、利用互联网搜索、考虑环保因素以及参考其他消费者意见等方法,可以初步判断商品是否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可以选择购买其他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替代品或者减少购买数量以减少资源浪费。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商品,其中一些商品可能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还会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成本。如果包装颜色和图案过于花哨或复杂,很有可能是过度包装。如果包装材料过于昂贵或包装质感过于精美,有可能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如果商品的体积和重量相对于其价格而言过大,很可能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
了解商品的用途和功能,判断其是否需要过多的包装。例如如果一个简单的肥皂只需要简单的包装就可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过多的包装就是多余的。如果商品的内部结构比较简单,那过多的外部包装就是不必要的。
查看商品标签和说明,了解商品的成分、重量、尺寸等信息。如果商品的尺寸和重量与标签不符,很可能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如果商品的生产厂家不正规或者生产日期不明确,有可能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如果包装质感过于粗糙或者过于光滑,可能是过度包装。用手捏住包装的一角轻轻摇晃,感受其内部是否有异响或者碰撞声。如果有异响或者碰撞声,那可能是过度包装。
大盒套小盒,撕开层层包裹才看到商品,如何才能避免过度包装?
杜绝过度包装,从你我做起!
伴随着现在社会发展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渐的上升,人们的购买力以及购买欲望也在不断的上涨,但是随着这些发展所出现的问题便开始一一浮现。其中解决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便是现在当务之急。
那么什么是过度包装呢?过度包装其实指的并不只是商品表面的包装,它还包括了一些更深层次的含义。在商品包装方面过度包装指的是包装的耗材过多、分量过重、体积太大,成本过高,以及装潢过于华丽等等。这种现象的过度包装也被称为是材料过度。要解决这个问题。他的主要根源是生产者,也就是商家,但是我们作为购买者也应该做到拒绝过度包装,拒绝过度包装。节约资源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履行的责任。在其他方面的过度包装则指的是,一些公司借着自己在上市的机会,对自己进行一些过度的包装。不认真地挖掘自己企业的特点以及优势,只知道在财务数据上弄虚作假,在对公司的文字介绍上夸大其词。这种为了达到误导投资者,让其相信自己的目的和现象就被称为是过度包装。这种过度包装是被严令禁止的。
我们作为消费者,我们能够拒绝的过度包装大概就是在商品上的了。那我们应该怎么做才可以避免过度包装呢?首先我们可以拒绝购买一些过度包装的商品。例如。包装材料的价值远远大于自己所购买商品的价值的商品、一些包装体积过大但实际上体积很小的商品,还有一些采用很厚的衬垫材料的商品,这种保护功能超过了原本需要的保护功能的商品。
虽然我们只是一个小小的消费者,可能很多人认为我们的一些行为可能无法从根源上避免过度包装的现象,但是生产者最终的服务对象也是消费者,所以我相信只要我们消费者能够做到杜绝过度包装,无论我们做的事有多么的微小,也一定会有结果的。
委员建议立法解决商品过度包装,包装过度指的是什么?
过度包装对于我们大多数人的理解都是从字面上的。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一个包装得非常精美且有几层包裹的盒子里,装的竟然只是一颗普通的水果糖,那么这样的包装就是过度包装。然而,过度包装远不止我们表面想象的这样。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在我们购买酸奶的时候,一整箱的酸奶看起来规格还是比较正常的,但是一旦打开它的包装壳,却可以发现里面垫着一块到两块的泡沫纸板。原来看起来大的包装盒只是内部的填充。实际上的物品并没有这么多,这就是在商品结构上过度包装的现象。这就会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假象,这样的包装虽然提高了成本,但是利润的涨幅却远远大于成本涨幅。
还有一些物品,比如说用一个精致的雕花实木盒子来包装一个普通的月饼。因此这个月饼就可以卖出非常昂贵的价格。这就是材料的过度包装。其道理也是一样的,就是提高商品的价格。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不仅是材料上,还是结构上的过度包装都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对于一些商品来说,这些包装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日常生活中,保健品可以说是过度包装的重灾区。除了高昂的物品,再加以精致的包装保健品行业可谓是获利颇丰。那么过度包装到底是由什么来判断的呢?有专家提出,当包装物品的价值超过了被包装物品价值的1~2倍就可以称为过度包装了。
过度包装的危害非常大。他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环境的污染。这使得商家不务实提高产品质量,反而舍本逐末,去追求包装的品质,这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反对过度包装从我做起。
探讨!如何适用法律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行为?
202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该《通知》一方面提出,“督促指导商品生产者严格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生产商品”,“督促指导商品销售者细化采购、销售环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要求,明确不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另一方面,要求强化执法监督,“针对重要节令、重点行业和重要生产经营企业,聚焦月饼、粽子、茶叶、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重点商品,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尤其要查处链条性、隐蔽性案件。对酒店、饭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礼品中的过度包装行为,以及假借文创名义的商品过度包装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那么,这里所说的“依法严格查处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是依据哪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等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后,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等相关商品的,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确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改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之行为,并未直接设定行政处罚,而是在第三十七条作了转致适用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设定行政处罚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产品、以假充真产品、以次充好产品、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等质量标识违法行为,产品标识不符合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指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即,不合格产品是指:(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产品,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产品;(2)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产品,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显然,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过度包装商品,仅仅是产品包装过度,并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不影响该产品本身的使用性能,产品本身质量并不存在不符合其明示质量状况的问题,因此,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产品、以假充真产品、明令淘汰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更不能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缺陷产品,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
??????同样地,过度包装商品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商品过度包装行为,并未设定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之行为,难道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设定行政处罚吗???????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了修订。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来看,对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之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方可作罚款处罚。个人认为,从该第一百零五条的法条表述及其递进逻辑来看,其中的“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是指当事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