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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2024-09-02 11:21:04 趣味生活 bianji01

 

各种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是由持有者可以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命令。在商业交易中,票据是重要的支付工具,它们包括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等。了解各种票据的付款期限,可以帮助大家做到理财有道,避免金融风险。

首先,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由开票人在开票时决定,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承兑汇票在到期日当天必须付款,否则将构成违约。

其次,本票也被称为“商业票据”,是发行人向收款人承诺在未来某个确定的日期支付特定金额的票据,期限可以灵活设置,一般不超过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到期日一到,持票人必须向发票人提出支付要求。

再次,支票是转账人向银行开出的订单,要求银行向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支付特定金额的款项。理论上,支票在出票后的6个月之内有效,超过该期限,支票将失效。

最后,银行汇票与承兑汇票类似,不过它总是由银行而非个人或商业企业发出。与其它种类的票据相比,银行汇票具有更高的支付保证,一般在出票后的六个月内有效。

综上,对于各种票据,理解其付款期限是十分重要的。在商业交易中,适当使用各种票据能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和提示承兑期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什么意思?

1、付款日期,即指汇票到期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不同的付款方式提示付款期限各有不同。

根据《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提示付款期是指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足额支付票额的期限。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某某单据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

《票据法》第41条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所以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承兑期为收到汇票之日起3天以内。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的记载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行使期限的准据法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 票据权利保全的准据法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权利保护的准据法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三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多久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2、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灭。

3、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

4、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后十天。

5、银行承兑汇票拒绝承兑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6、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申请有效期

《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7、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8、银行承兑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扩展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承兑汇票期限

票据到期日和提示付款期限

法律分析:两者的期限是不同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其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背书转让的效力。由于在前面已经提及:在一般情况下,背书的作用是用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的被背书人通常是为了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如果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时,被背书人就无法取得票据权利。同样的道理,在票据由于超过了付款提示期限以后,再次进行背书转让,则被背书人也无法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在保护被背书人方面是不利的。所以票据法本条规定了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但是在实践中总是发生违法的事情,所以本条还规定了违反本条的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此处的汇票责任是指: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有的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当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出现了汇票的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当然会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可以向该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行使的范围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票据法提示付款期规定

法律主观: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日,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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