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有关于合伙企业的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两个显著不同之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所有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除由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享企业收益、分担企业风险外,还可以共同承担亏损和风险。普通合伙在资金上可以自己支配,有限合伙没有一个共同出资人,合伙企业中的所有人都必须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则不需要这样的约定。 一、关于三人合股的性质 三人合股是指由三个股东共同出资,三个股东在各自出资比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三人合股中的三个出资人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三个出资人又是不同的主体。这种安排虽然能够使股东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但是这种安排毕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结构,不会随着公司的经营业绩或者公司的大小而发生变化。三个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只是因为三个股东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如果公司规模大了就会出现问题。公司必须要有合理的资金流动才能进行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公司之间有相互信任关系,如果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了才进行股权的分配必然会造成三个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因此,建立一套合理的股权分配制度将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二、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 在对有限合伙的设立时,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的方式不受限制,因此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不受限制。三人合作设立企业后,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也不会损害其他两个合伙人的利益。但是在出现合伙人身份共同对外举债时,必须要有一个人为这个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三人之间没有约定,当出现合伙人以三个人名字共同对外举债并以有限合伙进行资产处分时,也应当以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机构,由该执行事务机构进行财产处分。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处分方式不当、财产处分目的不纯影响合伙企业的性质的话,就有可能使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持续存在,导致责任的承担困难。 三、三人合股分红形式及出资比例选择 三人合股分红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分红方式,另一种是合伙分红方式。协议约定股东可以进行有限合伙投资,但三人合伙成立公司的股东不享有基金份额分红权利;三人合伙成立公司后,公司的运营管理费用由三人共同承担。合伙人可以自由选择协议的形式或者是普通合伙人与其约定出资额比例;合伙人以其实际财产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合伙协议未约定不明确的,全体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三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的时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纳一定的出资比率。该合伙企业由三名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并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利:三人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给三名合伙人;合伙利润分配给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份额获得合伙收益;有限合伙人按各合伙人之间另行签订的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润分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