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3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此次《管理条例》获得通过,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将在深圳可以合法上路了。
《管理条例》的最大亮点在于支持了以往处在模糊领域的L3级别自动驾驶的全域通行,包括了高速、城市开放道路和泊车域,以及对商业化运营的放开;这也为全国其他地方的L3级自动驾驶准入政策,提供了标准和模板。
《管理条例》共有10章60条,涵盖了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定义、市场准入,到路权、权责认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
值得关注的有以下3个方面:首先,是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详细定义;特别是对于L3级自动驾驶,条例指出,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的运行条件内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驾驶员以适当方式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实际上指的是可以脱手驾驶,但在必要条件下需要随时接管。
其次,是测试及示范应用条件,关键词有3个:测试区域、驾驶员安排,以及道路定义。对测试区域的规定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选择路段、区域、时段进行测试,同时在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区级行政区,可以在申请评估程序后全域开放道路测试。测试道路,则包括高速、城市快速路、开放道路以及其他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
最后,也是L3级自动驾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权责归属。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换而言之,只要L3级自动驾驶系统开启的状态下,若车辆发生违章或事故责任,第一责任人永远是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