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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在逃是什么意思

2024-08-16 08:54:58 娱乐生活 bianji01

 

刑拘在逃是什么意思

"刑拘在逃",指的是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当被依法刑事拘留的人员擅自逃脱,尚未被警方找到的状态。简言之,就是被继续通缉中的刑事拘留犯。

刑事拘留是依法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一,通常用于将涉嫌较为严重的犯罪的人员留在一定地点,保证其不会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拘留有明确的规定,其是依法并且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Talking about "刑拘在逃",internal jargon for the legal system, and rare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hear, except in news reports. But once labeled with this identity, the individual will face a series of legal constraints and penalties. Their personal freedom will be limited for "criminal detention," meanwhile, escape from detention would mean they are “刑拘在逃", or "Escapees under criminal detention". Once this status is set, the public security will activate a nationwide hunt for these individuals.

根据这情境,社会公众应该正确认识并理解这个法律条款。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应尊重并配合法律的执行,不要试图潜逃。同时,对于知道有人在刑拘在逃的情况下,要及时向警方或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和平。

至于对于"刑拘在逃"的人,希望他们能尽快投案自首,以更低的法律代价承担自己的错误,如果选择继续逃亡,他们将不仅要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将影响其日常生活,处于社会的流离边缘。

总的来说,"刑拘在逃"是一个法律术语,用于描述被刑事拘留而逃脱的人,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并理解其含义,尊重和遵守法律。

刑事拘留在逃是什么意思

公安机关经查证针对犯罪嫌疑人所犯有的罪行已经下达《刑事拘留证》,但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潜逃的意思,公安机对于这种人员通常会进行网上追逃。

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扩展资料

网上追逃介绍: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

参考资料:刑事拘留_百度百科? ? ? ? ? ?网上追逃—百度百科

刑拘在逃是什么意思

刑拘在逃是指公安机关经查证针对犯罪嫌疑人所犯有的罪行已经下达《刑事拘留证》,但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潜逃,公安机对于这种人员通常会进行网上追逃。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哪个让你直播的?说这话的人是谁啊?

【新民网评】据央视报道,今天上午9时30分许,江苏南京栖霞路塑料四厂发生爆炸事故,目前已造成12人死亡15人重伤,数百人受伤。

爆炸事故发生后不久,一段江苏电视台在事故现场进行直播的视频开始在网上热传。在视频中可以看到,直播记者受到一名似乎是官员的人的质问:“你是哪个单位的?”当记者表示是江苏电视台记者时,该官员又说:“你叫什么名字,把电话给我,哪个让你直播的?……”。 记者无奈之下切断信号,最终未能完成直播。

且不讨论记者对类似突发事件有无采访权,单单是官员用“哪个叫你直播的”生硬地拒绝采访,就可以看出不少问题。时下,有些地方官员在面对好事坏事之时,对信息的公开透明往往采取截然不同的双重标准:一有好人好事就生怕传不到千里之外,但一发生类似爆炸灾难、群体事件等所谓“负面”新闻,就生怕消息“出门”。不难理解,一些官员之所以在应对坏事时习惯性地玩“躲猫猫”,是出于对当地形象的维护,出于家丑不可外扬——这些官员在面对有可能“影响政绩”之事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家丑不可外扬,进而极力掩盖,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拿“哪个叫你直播的”来说,南京此次发生爆炸事件,目前已经有不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想必不小。事发后,南京不少私家车和出租车主动参与救助伤员,令人感动。无论是万众一心救灾救人,还是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都需要媒体的积极配合。此时的“哪个叫你直播的”就不免令人生疑:如果没有见不得人的事,大家都问心无愧,为何不让记者采访,难道真相很可怕?

显然,不让直播印证了有关方面正试图掌握信息传播的主动权,并试图按照自己“捂盖子”的方式让人们被动地获取信息。却不知,如此欲盖弥彰的捂盖子只会更引起更多猜疑,使问题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因为信息的不畅而搁置、积累。有一个精妙的比喻常被引用:一壶已经烧开的水,却还使劲捂着盖子,结果只能是连壶底都被烧穿;而盖子一揭,尽管有可能会烫着自己的手,但沸腾的民意也就会变为蒸汽慢慢消散。这个“揭盖子”理论很形象、很经典地阐述了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控负”只能捂出越大的负面新闻。

应该说,捂盖子思维源于掌握权力的人对自己手中所握权力有一种过分自信,认为依靠权力可以让知情者闭嘴、让媒体消声。而现实是,靠捂盖子解决问题的时代早已不存在,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今日,许多负面新闻越捂越负面,越捂越糟糕。说到这里,笔者不免想起今天的另一个新闻,《经济观察报》28日针对该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员并进行网上通缉,发表声明。回忆事件前前后后,笔者只能说,当媒体利用合法手段捍卫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正当采访报道权,维护舆论监督环境,却要被某些政府部分视为“敌对势力”,进而遭致打压,那人们就不得不怀疑此种公权力究竟是不是“为人民服务”的了。

说实话,回顾所有民众对政府应对突然事件较为满意的范例,不难总结出规律,那就是遵循一个最聪明最基本的处理经验,即遇事不捂,实事求是,直面对待。唯有充分认识到了坦诚以待是平稳解决问题的关键,才让谣言止于信息公开,让舆论趋于平和理性。如果每次出了事只知道手忙脚乱地“危机公关”,拒绝监督,那还谈何打造负责任政府,谈何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呢?

哪个让你当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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