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的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根据建设用地级别不同,有两种收费标准,一种是民用航空机场建设费,另一种是公路、水运、铁路、航空公司和机场服务收费项目。其中民用航空机场建设费是一种民航专项资金,由民航各机场依据各自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民航发展需要缴纳。如果机场不能满足航班起降指标及航空旅客运输计划需求而向航空公司收取机场建设费,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与民航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机场建设用地使用计划提出具体收取机场建设费意见并监督实施;有条件或者需求的民用机场(不包括军用机场)或者民用航空基础设施所有者(包括民航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法对其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机场建设用地或者提供民用机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或者改建。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场管理机构向其收取机场建设费。 1.建设单位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对机场的建设用地、跑道和空管设施等配套设施进行建设。 协议的内容包括:机场的设计规划、立项审批、土地供应、征地补偿等。建设单位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器维修技术条例》、《中国民用机场工程建设标准》、《民用航空器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机场建设用地应当符合规划,符合条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机场可以申请使用国家给予一定额度的建设用地指标,这部分资金可以用于购置新建或者改建机场建设用地,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获得经营许可证。申请机场用地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该建设用地。如果使用国家给予的建设用地指标申请建设新建机场,应当与使用其他土地申请使用国家给予的建设用地指标申请建设新建机场相适应。如果在使用其他土地申请建设新建机场时,民航管理部门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审批申请。民航局根据批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使用该占地指标生产的民航建设现有机场,并根据生产需要定期审查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民航机场用地或者使用空军和海军军港及其他军用设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如果机场将飞机起降指标转让给航空公司,那么就必须缴纳高昂的机场建设费,这种收费是违法的,不仅不会促进航空公司发展而且会降低航空航班数量。但是机场建设费,也是由国务院决定的收费项目,在任何国家都需要缴纳。如果航空公司不缴纳或将飞机起降指标转让给航空公司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该趟航班将会取消。我国目前执行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每架次20元!这个标准在欧美国家几乎是没有的,这是因为从我国民用机场建设费开始征收后,民用机场建设费就被政府强制要求转交给了航空公司。这一做法并没有考虑到航空公司对资金使用的意愿和行为能力。 4.民用航空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主体为民航管理机构、地面服务机构、民用航空基础设施所有者。 民用航空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主体有其特殊的职责,机场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由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民航各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简称各民航管理局)负责机场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用航机场用地”或“禁止占用或者改变民用航机场使用性质”。在民用航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内,建设工程施工中严禁改变其性质和用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占用土地者应当依法偿还占用土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债务。在民航各单位用地中除涉及民用航空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外,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审批手续。